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吉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730********1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6105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5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冯小刚与被告彭吉华共同确认借款本金为21.2万元。被告彭吉华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冯小刚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0日按月息2%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彭吉华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冯小刚剩余借款本金13.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2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0日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2442元、保全费1715元、律师费10000元、保函费500元,共计14657元,被告彭吉华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一并支付原告冯小刚。三、被告彭吉华如任何一期未按时还款,则原告冯小刚有权对全款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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