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明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9********1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1402民初1022号
案号
(2020)桂1402执15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1402民初1022号1、原告覃小军、被告之女覃煜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原告覃小军抚养,随原告生活。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由被告韦明芳每月支付女儿覃煜玲生活费400元,并于每月20日前支付;女儿覃煜玲今后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至女儿能独立生活止;2、生活费:2019年9月21日-2020年10月21日共14个月*400=5600元;3、医疗费:9+64.14+64.12+18+9+64.10+64.14+9+9+29.86+33+18+64.10+87.10+24.87+6.45+100+250=923.88/2=461.94元,4、教育费:3300+37+1800+900=6037/2=3018.5元5、总执行费:5600+461.94+3018.5+150=9080.4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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