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6********0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刑终240号
案号
(2019)赣1002执26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各项的定罪和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元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元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何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4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2016年10月15日至2018年7月9日服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黎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元新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胡俊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文思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杨国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元建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元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曾显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童检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吴礼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元强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邹兴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陈继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罗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杨兴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余少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康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被告人周绍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被告人何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被告人詹智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被告人廖国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被告人甘白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被告人邓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金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付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姜国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被告人周曙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被告人曾年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江西乐安县人民法院(2015)乐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张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元圣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胡小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被告人陈问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被告人元少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邓三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何建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王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维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主文第四十二项,即公安机关冻结的赃款2330153.37余元、查封、扣押车辆14部。查封房产八处等财物,涉案合法财产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收缴依法处置。非法财产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一律收缴上交国库。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三、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三十五项对占涛的量刑部分,即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四、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主文第四十一项对付拓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五、上诉人占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6日折抵6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上诉人付拓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10-23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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