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费跃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6********2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91民初2077号
案号
(2020)苏0891执12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费跃华、李洪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613.22元及利息等(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为8586.57元,以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880元;二、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费跃华、李洪兰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南城小区三区2号304室房5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1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涉案借款本金、利息、滞纳费、诉讼费用、律师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保全费109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75元,由被告费跃华、李洪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599724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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