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淮阴华尔润红星盐矿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000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12民初4121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27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海华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淮安淮阴华尔润红星盐矿有限公司、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如皋市晟澳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036138.66元,因原告尚有9681479.24元发票未开具,故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从三被告所欠6036138.66元货款中先扣减开票费用1110000元,剩余欠款4926138.66元由三被告分两期付清:第一期于2020年8月18日前给付原告如皋市晟澳贸易有限公司100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如皋市晟澳贸易有限公司3926138.66元;二、如三被告对上述协议第一项确定的款项(金额为4926138.66元)有一期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则原告如皋市晟澳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对该(金额为4926138.66元)剩余全部未支付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如原告如皋市晟澳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9681479.24元发票开具给三被告,则三被告须将上述协议第一项预扣的开票费用111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再支付给原告如皋市晟澳贸易有限公司。对本项义务原、被告应当同时履行,如一方不履行本项义务则相对方也可拒绝履行本项义务;四、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2702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26.5元。由被告江苏中海华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淮安淮阴华尔润红星盐矿有限公司、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3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8047500042119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淮安市淮阴区赵集镇红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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