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5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91民初581号 |
案号 |
(2020)苏0891执1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淮安居德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士劲15543元及利息(以155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刘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淮安居德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刘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