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03********2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11民初1163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16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19400元及利息6378.91元、违约金14280.64元、分期手续费14337.5元,以上合计154397.05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给付利息(以本金120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2日;以本金119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8元,由被告江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07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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