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佳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22民初5120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2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佳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里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按照月利率11.7875‰计算;从2016年4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为17.6813‰,执行时扣除被告孙佳兴已经支付的利息7元);二、驳回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92元,由被告孙佳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