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928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702民初655号
案号
(2016)皖1702执13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傅新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尚欠原告王莲芳的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傅新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莲芳花费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三、被告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40元,由被告傅新良、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8-30
发布时间
2017-0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梅佳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00MA2N8MAK29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池州高新区电子产业园A区27号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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