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文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13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228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1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朱锦、华文兰确认结欠无锡滨湖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3117.28元、期内利息1844.19元、复利6.61元、2逾期利息(截至2018年12月20日为47.23元;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3117.2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4‰上浮30%计算)。该款朱锦、华文兰分期归还无锡滨湖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30日前先归还1.5万元(具体本息扣收以银行系统为准),2019年7月30日前再归还4万元(具体本息扣收以银行系统为准),2019年12月30日前结清所有尚欠本金及相应利息(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为准)。二、朱锦、华文兰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无锡滨湖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80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7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77元,由朱锦、华文兰、无锡斯帕莱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19年7月30日前直接支付无锡滨湖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如朱锦、华文兰、无锡斯帕莱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一、二、三项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无锡滨湖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贷款本金73117.28元、期内利息1844.19元、复利6.61元、逾期利息(截至2018年12月20日为47.23元;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3117.2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4‰上浮30%计算)、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未付部分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律师费按照9555元的未付部分申请执行。五、就上述所有付款义务,无锡滨湖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无锡斯帕莱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苏b2nt12号车辆(发动机号c886916、车架号lfmbec4d7g0292116)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88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3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