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步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2********5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淮开商初字第00313号 |
案号 |
(2020)苏0891执恢7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步东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12760.2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罚息及复利(罚息按照每天10万元×12.62%×(1+35%)/360天的标准,自2014年2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二、被告丁联喜、赵步龙、赵步飞、陈光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35元,由被告赵步东负担,被告丁联喜、赵步龙、赵步飞、陈光跃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