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03********18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317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军、吴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借款本金184619.52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5092.75元(截至2019年1月29日)、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1月29日为7600.87元,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3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84619.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上浮30%计算)及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1月29日为1537.69元,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15092.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上浮30%计算)。二、被告朱军、吴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律师费5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1元,由被告朱军、吴永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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