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9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民一初字第131号 |
案号 |
(2017)鲁09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婷婷借款本金490.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4年11月15日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自201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20日以本金490.3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共计39676元、以本金490.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张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方婷婷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被告泰安广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王玉庆、王浩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张义军应偿还给原告方婷婷的借款本金490.3万元及利息和第二项中被告张义军应支付给原告方婷婷的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泰安广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王玉庆、王浩按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义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2099元由被告张义军、泰安广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王玉庆、王浩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4-14 |
发布时间 |
2017-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鲁09执55号 |
立案日期 |
2017-04-14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96275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07292502231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北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