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03********7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00334号
案号
(2020)湘0202执恢2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周梵与被告黄维于2013年11月27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黄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周梵借款本金人民币47250元;三、被告黄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周梵借款利息人民币505元;四、被告黄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支付原告周梵在2014年3月27日之后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14元,由被告黄维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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