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玲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86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02民初5839号 |
案号 |
(2020)赣1002执19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鑫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抚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偿款合计人民币1,212,656.8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12,656.8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胡玲琍、陈寿广对被告江西鑫丰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西抚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抚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35元,由被告江西鑫丰工贸有限公司、胡玲琍、陈寿广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