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34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志刚与被告宋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000元及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滞纳费(被告应支付的利息和滞纳费先行扣除931.67元+0.14元);二、被告刘志刚与被告刘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27元;三、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志刚、宋杨用于抵押担保的江苏省邳州市毓秀华庭5-2-903室房屋在上述应清偿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8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刘志刚、宋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27
发布时间
2020-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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