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3********7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民初10721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5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章莉、胡于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扩借款本金339775.91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339775.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章莉、胡于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扩律师代理费26000元;三、被告陈君、杨良峰、胡伟、安徽财睿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向原告李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君、杨良峰、胡伟、安徽财睿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原告章莉、胡于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7810元,保全费2820元,由被告章莉、胡于萍、陈君、杨良峰、胡伟、安徽财睿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