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元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2********4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11民初2042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润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520302.2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该款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安庆市润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如被告安庆市润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债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郑应中、李兰香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吉祥家园12#楼605室、安庆市开发区回祥新村53#楼605室、606室、安庆市开发区天宝新苑6#楼202室、203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7在抵押范围500万元内优先受偿;以被告张向红、邢扣宝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菱湖南路201#5幢6#门面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抵押范围300万元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胡习寿、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挺、马昀、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安庆九景电器城、郑应中、李兰香、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邓元明、朱宝娥、胡颂富、齐余建对被告安庆市润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4922元,由被告安庆市润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