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29********1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726民初595号
案号
(2020)晋0726执7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77946.4元和至贷款到期日2020年1月25日所欠利息39306.19元,及从2020年1月26日起至付清款止的顺延利息和罚息(按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息)。二、被告胡娇娇、韩伟、李新强、张香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7元,由被告李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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