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11********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云民一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2016)黔01民终303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黔0103执15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一、被告罗超、赵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辉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10万元从2014年5月19日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剩余10万元从2014年10月6日起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贵仁和担保有限公司、贵州林海陶粒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赵海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7-05-12
发布时间
2017-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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