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3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2刑初470号、(2020)粤19刑终1206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135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于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34年9月18日止。没收的财产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潘静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31年3月18日止。没收的财产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潘亚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庞志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庞治法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六、被告人于建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七、被告人潘亚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八、被告人韩全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九、被告人孙传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被告人杨俊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一、被告人高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二、被告人李行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三、被告人冯大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四、被告人陈义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五、被告人郭明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十六、被告人于进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十七、被告人高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十八、随案移送的手机、pos机一批,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的电脑主机九台、一体式电脑一台、大众牌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为粤sp258u、粤s006gk),均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十九、随案移送的45920元,其中8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34044元折抵于刚相应数额的没收财产;其中1580元折抵被告人潘静相应数额的没收财产;其中1896元折抵被告人庞治法的相应数额的罚金。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的港币123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移送至本院按照相应的汇率,其中12000元折抵被告人于刚相应数额的没收财产、其中300元折抵被告人潘静相应数额的没收财产。二十、冻结于被告人于刚、潘静、潘亚军、庞治法、陈义兰、于建彪、潘亚彬、孙传亮、高松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详见附件1:需要处理的银行账户信息表),在本判决生效后扣划相应数额的存款折抵各被告人相应数额的没收财产、罚金。二十一、被公安机关查封的相关被告人名下的房产(详见附件2:需要处理的房产信息表,其中于刚和潘静名下的房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陈义兰名下的房产按照其和潘亚军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的属于被告人的汽车(详见附件3:需要处理的车辆信息表)及随案移送的属于被告人的个人物品(于刚的公文包、手表、手镯、项链、耳环、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等物品,潘静的项链、手表、戒指、玉石等物品,潘亚军的手表一块、笔记本电脑一台,陈义兰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潘亚彬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杨俊福的手表一块,庞治法的手表一块),如相关被告人的没收财产、罚金未履行或者执行到位,由本院予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折抵相应数额的没收财产、罚金,如有余款则发还给各被告人。如相关被告人按期主动履行完毕,或者其他在案财产足以执行到位,上述相关的房产、汽车和其他个人物品可以发还给所有人。二十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属于高玲所有的广汽传祺牌小汽车(车牌号粤s0382x)一辆、郭明彦所有的车辆福特牌小汽车(车牌号粤s3306u)一辆,依法予以发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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