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2********0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03民初4772号
案号
(2020)苏0303执28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俊、王静、秦柏钧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7月31日,被告邓俊、王静拖欠原告租金338303元、逾期利息64781元,扣减被告邓俊、王静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40210元,尚欠原告362874元。对于上述362874元,共计分为16笔,前15笔每笔为20000元,最后1笔为62874元:对于前15笔,被告邓俊、王静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前,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最后一笔62874元于2019年2月25日前付清。二、如被告邓俊、王静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付款方案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秦柏钧对被告邓俊、王静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即生效,调解书的送达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4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7864元,减半收取为3932元,由被告邓俊、王静、秦柏钧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邓俊、王静、秦柏钧随最后一期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9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