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雪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81********8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81民初655号 |
案号 |
(2020)晋0581执19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雪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解宝鑫借款本金91300元及2019年11月7日前的借款利息1550元,以上共计92850元,并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以借款本金933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向原告解宝鑫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以借款本金923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向原告解宝鑫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13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向原告解宝鑫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解宝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