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雪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81********8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81民初655号
案号
(2020)晋0581执19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雪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解宝鑫借款本金91300元及2019年11月7日前的借款利息1550元,以上共计92850元,并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以借款本金933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向原告解宝鑫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以借款本金923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向原告解宝鑫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13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向原告解宝鑫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解宝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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