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伟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81********2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刑初4924号刑事判决书、(2020)粤19刑终595号刑事裁定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19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石春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二、被告人练裕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三、被告人石育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四、被告人钟伟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五、责令被告人石春仁、练裕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六、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0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公安机关冻结的钟伟辉名下的平安银行账户6230580000175790075内的余额2377.17元,石育仁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6214837660293212内的余额114426.0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随案移送的粤s48x87小汽车一辆(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上诉人练裕强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原审被告人石春仁足额退赔各被害人损失7948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足额缴纳罚金人民币15万元,由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依法退还给车主毕丽丽;上诉人练裕强如若没有与原审被告人石春仁按期足额退赔各被害人损失79480元和没有按期足额缴纳罚金,依法移送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