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24********0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民终1932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59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 0104民初1295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解除原告宁 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波、马静于2015年5月 28日签订的《借款协议》;驳回原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金波、马静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 0104民初129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 0104民初129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 0104民初129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金波、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 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利率为年息4.7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由上诉人金波、马静负担2020 元,被上诉人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8元;一审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金波、马静负担;二审案件受 理费2658元,由上诉人金波、马静负担2020元,被上诉人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1-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