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伟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02********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6民再6号
案号
(2020)苏0206执18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毛伟建、毛信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唐建秋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3.1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毛伟建、毛信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唐建秋诉讼代理费10万元。三、南通家纺城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毛伟建、毛信雁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通家纺城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范围内向毛伟建、毛信雁追偿。四、驳回唐建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68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3850元,由唐建秋承担450元,毛伟建、毛信雁、发展公司承担73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1-0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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