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伟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02********1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6民再6号 |
案号 |
(2020)苏0206执18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毛伟建、毛信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唐建秋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3.1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毛伟建、毛信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唐建秋诉讼代理费10万元。三、南通家纺城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毛伟建、毛信雁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通家纺城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范围内向毛伟建、毛信雁追偿。四、驳回唐建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68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3850元,由唐建秋承担450元,毛伟建、毛信雁、发展公司承担73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