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5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4182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2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学军、沈利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淑琴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四倍计算,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二、被告陈学军、沈利只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则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高楼庄后街县二轻局家属院北楼3单元2层201号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张淑琴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张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被告陈学军、沈利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