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丹东红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14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682民初260号
案号
(2017)辽0682执35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丹东红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担保有限公司2990714.71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9.027%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东港市海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3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担保有限公司承担2234元;由被告丹东红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东港市海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30896元,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10-12
发布时间
2018-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丛盛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27714021554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凤城市红旗镇永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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