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02********0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802民初2071号 |
案号 |
(2019)辽0802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营口洁风高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营口洁风高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所有贷款本金2000万元,欠息、罚息以营口洁风高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还款当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系统计算金额为准,并支付诉讼及保全费;二、如果2018年11月30日前营口连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本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则视为营口洁风高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和解协议及已生效调解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三、如营口洁风高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和解协议及已生效调解书,则:1、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营口洁风高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保证人郑涛、孙硕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对营口洁风高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面积为95827.30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总计17545.05平方米的四处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143127.00元,减半收取71564.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