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湖县天瑞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3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1民初175号 |
案号 |
(2020)苏0831执10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霞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10000元及利息12989.98元(截至2019年12月25日),合计322989.98元,并从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6.525%×1.3)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霞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支付律师费7000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对张庆生所抵押的位于金湖县金石农机农资机电城27号楼117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金湖县不动产权第0000493号〕、金湖县金石农机农资机电城27号楼118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金湖县不动产权第0000488号〕房地产在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分别在274600元、2746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金湖县天瑞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45%的赔偿责任;五、被告张秦、被告徐金兰对上述债务在继承张庆生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8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4元,保全费2135元,合计8279元,由被告王霞、被告金湖县天瑞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725元共同负担)、被告张秦、被告徐金兰共同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垫付,四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929693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1-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31699364421K |
登记机关 |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金湖县园林路1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