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安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3521********15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0902民初607号民判
案号
(2020)云0902执9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安宁、王红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纪光文借款本金74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中扣除被告王红仙已支付的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1-0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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