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2********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3民初4468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3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昌黎县岭岭汽车队、于俊玲、魏秀田、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金2522.4583万元、违约金1430.304288万元、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2522.4583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自2019年2月26日计算至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昌黎县岭岭汽车队、于俊玲、魏秀田、于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宋德强(又名汪允源,身份证号码320322196905043838)对被告昌黎县岭岭汽车队、于俊玲、魏秀田、于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以下七台起重机所有权属于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20司,被告昌黎县岭岭汽车队、于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将下述车辆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或原告指定的第三人名下。(附车架号明细:分别为lxgepa809ca000138;lxgbpa262ca001695;lxgbpa263ca004248;lxgbpa266ba015730;lxgbpa267ca003653;lxgcpa297da001093;lxgcpa298da010613)。五、驳回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93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昌黎县岭岭汽车队、于俊玲、魏秀田、于涛、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宋德强(又名汪允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时间 |
2021-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