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伟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1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宁0181民初801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恢4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伟利、赵金莲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99300元,支付利息47490.39元,本息共计446790.39元;并按借款年利率19.8%计算,支付2016年2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蒋伟东、张学栋对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蒋伟东、张学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伟利、赵金莲追偿。如果被告蒋伟利、赵金莲、蒋伟东、张学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2元,减半收取4001元,由被告蒋伟利、赵金莲、蒋伟东、张学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1-0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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