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1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81民初3124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23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俞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何江宁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13800元;并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俞刚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俞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1-0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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