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2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初2627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2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伏荣、李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99207.92元、支付利息252605.48元,本息合计951813.4元;以借款699207.9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6‰计算,支付2020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二、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对被告杨万录、张翠花所有的位于灵武市健康街北侧东升苑小区xxx室房屋(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xxx号)、灵武市花雨湖滨a区xx室房屋(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xx号),对被告杨伏华、黄瑞所有的位于灵武市花雨湖滨a区x室房屋(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x号),对被告杨伏荣、李小燕所有的位于灵武市花湖湖滨a区x室房屋(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x号)及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伏荣、李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1-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