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6********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81民初329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19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飞、李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鑫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481651元及利息,利息以4816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胡永平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5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8875元,由被告蔡飞、李向东、胡永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8-28
发布时间
2021-0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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