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4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2民初15976号 |
案号 |
(2020)粤2072执11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00623104】。(2019)粤2072民初15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施红光、周浩进支付货款175918.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5918.38元为基数,按每月1标准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施红光、周浩进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四、案件受理费4742.19元,由被告刘江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时间 |
2021-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