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军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3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民终2103号 |
案号 |
(2018)豫0581执28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二、林州市泰鸿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闫海亮、宋军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福秀借款本金27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张福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116元,由林州市泰鸿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闫海亮、宋军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16元,由上诉人张福秀负担5114.8元,林州市泰鸿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闫海亮、宋军海负担1001.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26 |
发布时间 |
2019-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