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36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06民初1259号 |
案号 |
(2018)苏0206执2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唐翼、周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无锡市惠山区前洲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4666.67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日起至该款结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1%计算)。二、唐翼、周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无锡市惠山区前洲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800元。三、无锡力健铝业有限公司、无锡阿尔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若秋、唐晓峰、无锡乾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唐翼、周静的上述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8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128元,由唐翼、周静、无锡力健铝业有限公司、无锡阿尔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若秋、唐晓峰、无锡乾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1-06 |
发布时间 |
2018-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0206执2873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06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495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