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30********2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02民初7292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国庆、刘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慧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吴国庆、刘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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