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常平曼联茶餐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661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3民特1141号(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2020)粤1973执90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01612453】。一、各方确认,东莞市常平金曼联海鲜餐厅、东莞常平曼联茶餐厅、李志坚尚欠东莞市常平威阳副食店货款63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2840元,合计105840元;二、各方同意,东莞市常平金曼联海鲜餐厅、东莞市常平曼联茶餐厅、李志坚按以下方式支付上述款项,其中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每月10日前向东莞市常平威阳副食店还款1000元,2020年10月1至2021年9月期间,每月10日前向东莞市常平威阳副食店还款2000元,从2021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每月10日前向东莞市常平威阳副食店还款3000元,2023年9月10日前向东莞市常平威阳副食店还款840元;三、如东莞市常平金曼联海鲜餐厅、东莞市常平曼联茶餐厅、李志坚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还款,东莞市常平威阳副食店有权要求东莞市常平金曼联海鲜餐厅、东莞市常平曼联茶餐厅、李志坚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逾期付款之日起以所有未付款为本金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并可就东莞市常平金曼联海鲜餐厅、东莞市常平曼联茶餐厅、李志坚所有未付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四、东莞市常平威阳副食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东莞市常平威阳副食店与东莞市常平金曼联海鲜餐厅、东莞市常平曼联茶餐厅、李志坚于2019年9月17日经专职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