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弘福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7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12民初4344号 |
案号 |
(2017)苏0312执3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9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期内利息以6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按年利率5.29%计算;以669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按年利率5.29%计算。逾期利息以669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付逾期罚息,扣除已付利息22000元;未付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复利);二、被告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弘福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厉洪兴、吕劲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弘福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厉洪兴、吕劲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30元,减半收取29315元,由被告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弘福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厉洪兴、吕劲松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随上述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时间 |
2017-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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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素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12690767857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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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高皇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