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11********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02民初638号 |
案号 |
(2018)苏1102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新可耐照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云飞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二、被告傅建国、蒋明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蒋明怀承担责任的期限、还款方式可按本院(2016)苏1102民初638号之一民事调解书履行。三、被告张建对上述债务中的3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黄洪在未出资42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天语雅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补充偿还责任;被告黄洪承担责任的期限、还款方式可按本院(2016)苏1102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五、被告刘际布在未出资42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天语雅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补充偿还责任。六、被告扬州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扬州新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不实审计金额144.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新可耐照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850元,由被告江苏新可耐照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傅建国、蒋明怀负担52850元,被告张建对其中30800元连带负担,被告黄洪、刘际布对其中40400元连带负担,被告扬州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扬州新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中17805元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时间 |
2018-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