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锦裕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6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民初2821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49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建跃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二、被告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建跃支付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6月11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应抵扣3966666.67元。三、被告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建跃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112300元。四、被告东莞市锦裕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锦裕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五、驳回原告黄建跃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16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4165.7元,由原告黄建跃负担15458.29元,由被告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锦裕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8707.4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1-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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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良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55368465X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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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1号楼5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