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8********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221民初3214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雅春、常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5150.67元,本息合计155150.6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自2019年7月23日以后的利息按照罚息月利率8.7‰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如被告陈雅春、常伟未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陈艺春提供抵押位于平罗县交汇处荣达?水印荣庭x幢x单元xxx号(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xx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1702元,由被告陈雅春、常伟、陈艺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时间 |
2021-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