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伟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23********6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5刑终265号 |
案号 |
(2020)粤1523执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被告人朱伟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一部白色起亚牌小轿车(车辆所有人张俊明、车牌号粤n95295、暂扣于陆河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予以返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