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伟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523********6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5刑终265号
案号
(2020)粤1523执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被告人朱伟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一部白色起亚牌小轿车(车辆所有人张俊明、车牌号粤n95295、暂扣于陆河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予以返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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