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荀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35********1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23刑初42号
案号
(2019)晋0123执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娄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褚小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冯建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吕浩楠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荀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王存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王立久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郝利飞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褚小龙、冯建丙、吕浩楠、荀伟、王存拴、郝利飞、王立久退赔被害人贺建军损失270647.5元。九、在案扣押的陕aan058巡洋舰越野车(未移送)、在案冻结的被告人褚小龙银行账户内资金20000元(未移交)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9-04-12
发布时间
2019-09-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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