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席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81********98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81刑初18号
案号
(2019)晋0581执2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闫鲁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席刚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田磊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雪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对被告人闫鲁晋的违法所得十六万元,被告人赵席刚的违法所得三万六千元,被告人田磊的违法所得五万元,被告人赵雪峰的违法所得八千元,以上共计二十五万四千元予以追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9-02-27
发布时间
2019-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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