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伏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2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1812号
案号
(2019)宁0181执35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灵武市华荣兄弟超市一分店、杨伏荣、杨伏华欠原告张强货款16万元,自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12月30日,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张强货款3000元、利息4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张强货款48500元、利息24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张强货款48500元、利息2400元;如被告灵武市华荣兄弟超市一分店、杨伏荣、杨伏华有一期逾期支付,原告张强有权就剩余全部货款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张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8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灵武市华荣兄弟超市一分店、杨伏荣、杨伏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9-12-03
发布时间
2020-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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