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2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1812号 |
案号 |
(2019)宁0181执3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灵武市华荣兄弟超市一分店、杨伏荣、杨伏华欠原告张强货款16万元,自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12月30日,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张强货款3000元、利息4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张强货款48500元、利息24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张强货款48500元、利息2400元;如被告灵武市华荣兄弟超市一分店、杨伏荣、杨伏华有一期逾期支付,原告张强有权就剩余全部货款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张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8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灵武市华荣兄弟超市一分店、杨伏荣、杨伏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时间 |
2020-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