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小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4********2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81刑初45号 |
案号 |
(2018)宁0181执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守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欧阳光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王彩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孔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陈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六、被告人张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七、被告人赵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八、被告人陈小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九、被告人许会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对涉案赃款人民币2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白色iphone6plus手机一部,红色诺基亚手机一部、黑白相间华为hnonr牌手机一部、白色oppo手机一部、两轮黑棕色摩托车一辆作案工具银行卡二张、身份证一张、刮刮卡二箱一包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一、责令被告人李守彪、欧阳光方、王彩亮、陈龙、张凯、许会荣共同退赔卢静等11名被害人14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守彪、王彩亮、陈龙、张凯共同退赔张玉红等2名被害人38000元人民币;责令被告人李守彪、欧阳光方、孔刚、陈龙、张凯、许会荣共同赔偿朱建忠等5名被害人29000元人民币;责令被告人李守彪、欧阳光方、孔刚、陈龙、张凯、许会荣、赵涛、陈小林赔偿余怀军等11名被害人134200元人民币;责令被告人李守彪、欧阳光方、孔刚、许会荣赔偿黄开聪等2名被害人22400元人民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3-27 |
发布时间 |
2018-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